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用水申請 ( 68 年 09 月 11 日)
第6條
用戶申請過戶或停止用水或撤除用水裝置,應於一週前填具申請臺中分處 核辦,如水錶及用水裝置器材等,係向本處或本處授權單位租用者,應俟 清算收回後始得解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