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用水申請 ( 68 年 09 月 11 日)
第5條
用戶有關用水事項,均應向本處或本處授權單位申請辦理,不得私自為之 ,用戶辦理各項申請如有舊欠應先清繳方予受理。

第6條
用戶申請過戶或停止用水或撤除用水裝置,應於一週前填具申請臺中分處 核辦,如水錶及用水裝置器材等,係向本處或本處授權單位租用者,應俟 清算收回後始得解除責任。

第7條
臺中區工業用水水壓最低維持每平方公分一.六公升,供水不能達到之高 樓應由用戶建造受水池,自行間接加壓及管理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