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違章處理 ( 68 年 09 月 11 日)
第35條
用戶違反前條規定經通知繳納違罰金者,須於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者得 先行停水。受前項停水處分之用戶於繳清違罰金後,得重新申請復水,但 應另繳復水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