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總則 ( 68 年 09 月 11 日)
第3條
凡接用臺中區工濟用水者稱為用戶,除應遵照本辦法之規定外,必要時並 得由本處或本處授權單位與各用戶分別訂立用水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