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總則 ( 68 年 09 月 11 日)
第1條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以下簡稱本處) 為提供臺中加工出口區 (以下 簡稱臺中區) 之工業用水設置臺中區工業給水站,除依法登記水權外,特 訂定本辦法。

第2條
臺中區工業用水給水範圍以臺中加工出口區內為限。

第3條
凡接用臺中區工濟用水者稱為用戶,除應遵照本辦法之規定外,必要時並 得由本處或本處授權單位與各用戶分別訂立用水契約。

第4條
臺中區工業用水,因改裝或修理給水內外設備,得暫行局部或全部停水。

停水時間及停水區域,由臺中區工業用水管理單位提前通知。但遇災害及 緊急措施時不在此限。

前項因災害及緊急措施停水而致用戶蒙受之損失,本處不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