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人員及車輛出入區之管理 ( 102 年 09 月 14 日)
第39條
入區貨運車輛或裝卸機具除區內事業所有者外,一律於當晚九時前出區; 如有正當理由須在區內逾時作業留滯者,需在當晚九時前持出區證明單向 警察隊加蓋「准予○月○日○時前出區」章。

下午九時後入區之貨運車輛或裝卸機具經警崗放行後,視同逾時作業,應 先行依前項規定辦理逾時作業申請手續。

警察隊應設逾時出區車輛登記簿以備管理處或分處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