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人員及車輛出入區之管理 ( 102 年 09 月 14 日)
第35條
員工出入證及車輛出入證以每二年換發一次為原則;領用單位應於每二年 年底前,依管理處或分處通知辦理換證,加蓋核對章申請換發,並自次年 一月一日起使用新證,舊證於一月十日前,送原發給之管理處或分處註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