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
人員出入證及車輛出入證核發及繳銷程序,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員工出入證:由區內各機關團體或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填具申請卡一份
,並檢附員工最近一吋半身脫帽正面照二張,申請核發;受委託自行
發證之區內事業應將領證人員名冊送管理處或分處備查;員工離職時
,應由各該領用機關團體或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將所領出入證送原發給
之管理處或分處或受委託發證之區內事業註銷。
二、短期出入證:在短期內須經常出入加工出口區者,由廠商或人民團體
填具名冊及申請卡一份,載明姓名、性別、職稱、出生年月日、住址
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檢附最近一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二張,申請核
發,有效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半年,如有必要,得申請換發;出入證有
效期屆滿或領用人員不須經常出入加工出口區時,送還原發給之管理
處或分處註銷。
三、臨時出入證:當天臨時出入加工出口區者,應先至出入口警衛室留存
身分證明文件,換領臨時出入證;出區時,以臨時出入證換回身分證
明文件。
四、車輛出入證:由使用車輛所屬單位填具申請卡一份,並檢附車輛行車
執照及駕駛人駕駛執照向駐區警察隊申請驗照符合後,再向管理處或
分處申請核發並發還檢附之證件;如係短期內經常出入加工出口區之
甲種車輛,改發車輛短期出入證;車輛停止使用時,應由各該領用單
位於三日內將所領車輛出入證送原發給之管理處或分處註銷;駕駛人
更換時,應檢附原出入證申請換發;當天臨時出入加工出口區之車輛
,應在出入口警衛處留存駕駛執照或身分證,換領車輛臨時出入證,
於出區時,以出入證換回留存之證件。
前項領用單位及受委託自行發證單位,不得為非其所屬員工申請出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