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人員及車輛出入區之管理 ( 102 年 09 月 14 日)
第33條
車輛出入證限經常出入加工出口區,並依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領有人 員出入證者自有或其同居家屬之甲種車輛,且限每人一證;如係臨時出入 者,採發車輛臨時出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