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人員及車輛出入區之管理 ( 102 年 09 月 14 日)
第32條
人員出入證分下列三種:

一、員工出入證:限管理處、分處、區內各目的事業、區內事業、區內人 民團體及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廠商等員工使用。

二、短期出入證:限短期出入加工出口區人員使用。

三、臨時出入證:限當天出入加工出口區人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