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貿易管理 ( 102 年 09 月 14 日)
第29條
區內事業自保稅工廠、自由貿易港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或其 他保稅區輸入貨品,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免向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辦 理簽證;自保稅倉庫輸入貨品,應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區內事業貨品輸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自由貿易港區科學工業園區、農 業科技園區或其他保稅區,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免向所在區管理處或 分處辦理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