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貿易管理 ( 102 年 09 月 14 日)
第28條
區內事業依前二條規定申請輸出入簽審文件採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 ,經電腦記錄有案者,視為已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