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貿易管理 ( 102 年 09 月 14 日)
第27條
區內事業輸出貨品,其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者, 應依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之規定,填送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 出許可證申請書及依其他相關規定應附繳之書件向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辦 理。

區內事業輸入貨品依出口國政府規定,應取得我國核發國際進口證明書、 抵達證明書或保證文件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者,應先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