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貿易管理 ( 102 年 09 月 14 日)
第26條
區內事業輸出入貨品,應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及貨品輸入管理辦法之規定 辦理;其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者,應填送輸出入許可 證申請書及依其他相關規定應附繳之書件向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