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貿易管理 ( 102 年 09 月 14 日)
第25條
區內事業輸出貨品時,應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產地標示規定標示產地。

依前項辦法規定須專案核准者,得向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