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土地使用及建築 ( 102 年 09 月 14 日)
第17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使用之建築物出讓時,應先向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申請 登記,讓受雙方議訂價格後,報管理處或分處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