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土地使用及建築 ( 102 年 09 月 14 日)
第14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者,應於租約訂立後六個月內 向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築許可,領有建造執照後,動 工興建,並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