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土地使用及建築 ( 102 年 09 月 14 日)
第13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承租土地或租、購建築物,應於管理處或分處通知核配 出租土地或租、購建築物之日起六十日內,照核配面積簽訂租、購契約, 約定期限二十年以下,期滿得續約。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自訂約之日起,依約繳納租金或價款,並負擔公共設施 建設費用。但經管理處或分處於投資案核准後,租約簽訂前使用該土地或 建築物者,應溯自核准使用之日起繳納。

前項在區內營業之事業預購新建之建築物者,以新建完工通知到達之日為 核配起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