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土地使用及建築 ( 102 年 09 月 14 日)
第10條
核配建築物優先順序如下:

一、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得優先核配者。

二、區內事業因事業需要擴充,經提出擴充計畫業經核准,並已依前條之 規定繳存預約金者。

三、新投資核准通知書內載明,俟有建築物出讓時優先核配,並已依前條 之規定繳存預約金者。

四、區內事業使用之建築物,因無法適應業務需要,須另購適當之建築物 ,並已向管理處或分處辦理登記且依前條之規定繳存預約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