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 105 年 08 月 30 日)
第9條
興辦產業人申請設置產業園區所擬具之可行性規劃報告,應包括下列各項 :

一、自來水、電信、電力、道路、供水、排水及其他相關公共設施或公用 事業主管機關(構)同意配合設置之文件。

二、產業園區所屬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之相關內容及土地使用計畫圖表。

三、區域產業分析。

四、產業園區設置計畫(包括園區規劃、建築物配置、產品或服務型態) 。

五、環保設施設置情形。

六、開發預定進度。

七、依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事項。

前項可行性規劃報告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規劃設置空氣品質監測設施及廢 水、廢棄物處理廠用地,並於產業園區周界規劃隔離綠帶或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