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 105 年 08 月 30 日)
第7條
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申請設置產業園區需使用私有土地者,應提出足 資證明其為土地所有權人之文件或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書。但依本條例第 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徵收者,不 在此限。

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申請設置產業園區需用公有土地者,應先洽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各該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會勘,作成紀錄,並於 申請時檢附該會勘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