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 105 年 08 月 30 日)
第3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行政院提出產業發展綱領一年內,擬訂產業 發展方向及產業發展計畫,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所定產業發展方向,以四年為一期,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發展願景及目標。

二、現行相關政策方案之檢討。

三、執行策略及方法。

四、資源需求。

五、預期成效。

第一項所定產業發展計畫,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計畫目標。

二、相關分析及檢討。

三、計畫內容說明。

四、資源配置。

五、預期效益及主要績效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