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 105 年 08 月 30 日)
第3-5條
公司員工適用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一規定者,公司應於發放獎酬員工股份基 礎給付次年度一月底前,將其辦理延緩繳稅相關文件資料造冊送請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該文件副知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