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 105 年 08 月 30 日)
第3-4條
我國個人或公司取得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之上市、上櫃或興櫃 公司股票,該股票發行公司嗣後轉換為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仍應 依同項規定辦理;取得同條第三項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該股 票發行公司嗣後轉換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亦應依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