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 105 年 08 月 30 日)
第3-2條
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應於取得股票時選擇適用延緩繳稅或緩課,並就取得股票全數延緩繳稅或 緩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