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 105 年 08 月 30 日)
第3-1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所稱我國個人,指依國籍法第二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 國籍之人。
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所稱智慧財產權,指由法律所創設之著作權、專利權 、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及植物品種權。
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稱讓與或授權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收益,指讓 與或授權智慧財產權所收取之對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