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 105 年 08 月 30 日)
第2條
本條例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產業園區:指依本條例核定設置之產業園區與依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編定、開發之工業區,及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開發之 工業區。

二、興辦產業人:指從事農業、工業或服務業之自然人、法人或政府依法 設立之事業機構。

三、興辦工業人:指從事工業之自然人或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