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 105 年 08 月 30 日)
第17條
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所稱供不特定對象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公 共建築物與設施,指道路、排水系統、水道、公園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