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 105 年 08 月 30 日)
第16條
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計價,經審定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重行審定之:

一、產業園區開發成本變動。

二、產業園區用地經核准變更規劃。

三、經濟景氣或附近地價變動,致原審定價格顯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