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 105 年 08 月 30 日)
第15條
開發產業園區,於土地取得程序完成後,應按其規劃,重行劃分宗地,辦 理地籍整理及計算地價。

前項地籍整理工作,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