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 105 年 08 月 30 日)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停止土 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之移轉,應將產業園區地籍圖及土地清冊送當地地政機 關,囑託於土地及建築物登記簿內註記公告日期、文號、限制所有權移轉 及停止受理建築申請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