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 105 年 08 月 30 日)
第13條
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稱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指產業園區設置核定函 發文日當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其屬未登記土地者,指辦理土地總登記完竣 日當時之公告土地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