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 105 年 08 月 30 日)
第1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設置之產業園區,其屬 非都市土地者,於公告時得由公告機關同時轉知當地地政機關,先辦理土 地使用分區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