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  附則 ( 106 年 11 月 22 日)
第72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第十條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 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修 正之第十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九條之一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至 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日修正之第十條、第 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之二施行至一百 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