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  附則 ( 106 年 11 月 22 日)
第70條
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補助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覆享有本 條例所定之獎勵或補助。

公司或企業最近三年因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 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申請本條例之獎勵或 補助,並應追回違法期間內依本條例申請所獲得之獎勵或補助。

依前項規定應追回獎勵或補助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追回之處 分確定後,於其網站公開該公司或企業之名稱;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 第二項規定停止並追回本條例之租稅優惠者,財政部應於該停止並追回處 分確定年度之次年公布其名稱,不受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