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  附則 ( 106 年 11 月 22 日)
第69條
非屬第二條所定公司或企業之事業體,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 ,準用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 條關於獎勵、補助或輔導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