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  擴廠之輔導 ( 106 年 11 月 22 日)
第66條
申請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之興辦工業人,應自使用地變更編定完成之次日 起二年內,依核定擴展計畫完成使用;未完成使用前,不得以一部或全部 轉售、轉租、設定地上權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

興辦工業人因故無法於前項所定期限內完成使用,應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其申請展延完成使用之期限,總計不得超過二年。

興辦工業人於前二項所定期限內違反核定擴展計畫使用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應廢止原核定,並通知相關機關回復原編定及廢止原核發建造執照或雜 項執照。

興辦工業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期限內,依核定擴展計畫完成使用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原核定,並通知相關機關回復原編定 及廢止原核發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