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之設置管理 ( 106 年 11 月 22 日)
第6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向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人收取管理費。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相關設施及建築物之所有權人,得向設施或 建築物使用人收取使用費。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經營管理者,得向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 頭之使用人收取服務費。

前三項管理費、使用費及服務費,其收費項目、費率及計算方式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