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  產業園區之設置管理 ( 106 年 11 月 22 日)
第38條
產業園區內土地屬築堤填海造地者,於造地施工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中央主管機關開發者,應將審查完竣之造地施工管理計畫送內政部 備查。

二、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開發者,應 提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及繳交審查費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 並繳交開發保證金及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開發契約後,始得施工。

前項造地施工管理計畫之書件內容、申請程序、開發保證金及其他相關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