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  產業永續發展環境 ( 106 年 11 月 22 日)
第28條
為促進企業善盡社會責任,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企業主動揭露 製程、產品、服務及其他永續發展相關環境資訊;企業表現優異者,得予 以表揚或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