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  產業永續發展環境 ( 106 年 11 月 22 日)
第27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政府機關(構)及企業採購軟體、創新及 綠色產品或服務。

為增進供需間之採購效能,中央主管機關得提供辦理前項採購之機關(構 )相關協助及服務;前項採購以共同供應契約辦理者,其共通需求得由中 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政策需求定之。

第一項軟體、創新及綠色產品或服務之採購需進行檢測、審核、認證及驗 證者,其規費得予以減徵、免徵或停徵。

政府機關(構)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經認定符合第一項規定之 創新及綠色產品或服務。但不得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

第一項軟體、創新及綠色產品或服務之規格、類別、認定程序、第三項檢 測、審核基準、認證與驗證、第四項優先採購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