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  促進產業投資 ( 106 年 11 月 22 日)
第25條
為鼓勵公司運用全球資源,進行國際營運布局,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申請設 立達一定規模且具重大經濟效益之營運總部。

前項所定達一定規模且具重大經濟效益之營運總部,其規模、適用範圍、 申請認定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