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  促進產業投資 ( 106 年 11 月 22 日)
第20條
為促進投資,中央主管機關負責下列事項:

一、建立跨部會協調機制。

二、投資程序與相關事項之諮詢及協助。

三、重要投資計畫之推動及協調事項。

四、其他促進投資事項之諮詢及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