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  無形資產流通及運用 ( 106 年 11 月 22 日)
第16條
為鼓勵產業發展品牌,對於企業以推廣國際品牌、提升國際形象為目的, 而參與國際會展、拓銷或從事品牌發展事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 予以獎勵、補助或輔導。

前項獎勵、補助或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 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