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  創新活動之補助或輔導 ( 106 年 11 月 22 日)
第10條
為促進產業創新,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 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 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 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 事業所得稅額。

前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 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