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 99 年 11 月 15 日)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查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得邀請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辦 理審查或委託專業機構、學術團體協助審查,並自受理書件齊備及繳交審 查費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必要時,得展延之,以一次為限, 且不得超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