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 99 年 11 月 15 日)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申請人簽訂開發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施工地點、範圍。

二、施工內容。

三、開工及完工期限。

四、開發保證金金額。

五、開工前之準備。

六、施工不善之處置。

七、施工完竣驗收。

八、終止事項。

九、爭議處理。

十、其他約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