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用地變更規劃 ( 105 年 01 月 15 日)
第9條
為產業發展之需要,主管機關應視各產業園區之實際需求,分區或分期辦 理公告受理各產業園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用地變更規劃之申請。但園區係於 本條例施行前設置,由中央主管機關管理者,在尚未移交接管前,仍由中 央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