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用地變更規劃 ( 105 年 01 月 15 日)
第7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舉行說明會時,應將辦理時間、地點與方式、變更規 劃之基地、變更規劃後之用途及其他相關資訊,公布於該園區管理機構或 以其他適當方法公開之,並以書面通知有關機關、園區相關土地所有權人 、使用人、當地村(里)長及依前條提出意見之利害關係人。

前項說明會應作成紀錄,以資變更規劃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