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附則 ( 105 年 01 月 15 日)
第40條
主管機關對經核准變更規劃之申請案,得定期派員並邀同相關機關實地會 勘使用情形;如有違反原核定變更規劃使用者,除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外,並應通知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 建築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處理。